1、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特拟定本办法。
2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、第四届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,第四届分工会委员会委员、出席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。
3、选举时,实际到会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,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。否则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4、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,有效。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经协商进行补选或缺额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当选。
5、选举时,代表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、不赞成或弃权,也可另选他人,但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为有效票,多出应选人数为废票。填写选票时,如同意即在候选人上方的方格内划“О”;如不同意,即在候选人上方的方格内划“×”;如另选他人,即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,并在上方划“О”;如对某候选人弃权不划任何符号,但不能另选他人。
6、大会设监票人1名,总计票人1名,计票人2名,由大会主席团在非候选人中提名,主席团会议通过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。
7、大会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。
8、本选举办法经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。